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日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07]130号)要求,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向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各单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呼政办发[2008]10号)。
《意见》指出:呼伦贝尔市属气象灾害多发区。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黑(白)灾、暴雨(雪)、冰雹、霜(冰)冻、雷电、低温冷害等气象灾害和由此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洪、森林草原火灾等气象衍生灾害时有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推进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实施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要求和举措。
围绕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提出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制定我市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总体建设方案,建立完善天气雷达、雷电、土壤墒情、生态与农业气象、交通气象等专业观测网和区域气象观测网。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建立和完善市、旗(市区)两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抓紧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快农村牧区林区乡镇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户工程建设。
围绕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缓解干旱、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作用。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旗(市)人民政府要逐步在苏木、乡镇和嘎查、村设立气象助理员(或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决策服务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等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
围绕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提出各级政府要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规定的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组织领导,研究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业生产的影响,研究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应对措施。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围绕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提出各旗(市)人民政府要开展和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测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把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项目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
《意见》特别强调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建立气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呼伦贝尔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会议制度。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建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的长效机制,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薛德友)